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管,提高食堂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针对食堂建立学校领导轮流陪同学生就餐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定期安排校领导、食品安全总监、后勤监管人员及教师代表进行陪餐。学校统一制定陪餐评价记录表,并交由食堂管理人员存档备案。
第三条 陪餐人员应做到和学生一同排队,不得由工作人员事先安排;同标准付费购餐,不得免费;同区域就餐,不得专门安排区域,但座位可以在学生餐厅内部相对固定。
第四条 陪餐人员负责对当餐食堂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负责对食堂卫生环境、 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负责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陪餐人员食用饭菜必须和学生饭菜一致,并做好陪餐记录。
第五条 陪餐记录由学校统一印制,内容应包括日期和餐次,饭菜的品种名称、外观、口味、 质量等直观评价,反馈意见和发现的问题,陪餐人签名等。陪餐记录必须由陪餐人员在本次陪餐后详细填写。
第六条 陪餐人员对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及时整改纠正:
1.食堂卫生环境较差、物品摆放杂乱的;
2.食堂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不足的;
3.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工衣、工帽,未佩戴一次性餐用手套或未使用专用工具直接接触待售食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要求的;
4.饭菜口味过淡或过咸的;
5.饭菜加工距销售时间过长的;
6.餐饮用具未按要求消毒的;
7.食品留样未按规定保留48小时的;
8.其他应当及时整改纠正以确保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第七条 陪餐人对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督促食堂管理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食堂待出售饭菜未采取防护措施,出售前受到蚊蝇等病媒生物严重污染的;
2.食堂制作凉拌菜或禁售食品的;
3.隔夜饭菜继续加工销售的;
4.土豆有发青、发芽现象未充分去除的;四季豆、土豆未充分煮熟烧透的;
5.饭菜中发现异物的;
6.饭菜有发霉变质等感官问题的;有明显的口味异常;
7.冷冻食品未达到中心加工温度的;
8.饭菜质量较差,学生反映突出的;
9.其他危害学生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第八条 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立即联系后勤
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根据食源性中毒人数,向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照《Ky开元集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修订)》进行快速有效处置。
第九条 陪餐人员应公平公正,据实认真填写陪餐记录,陪餐中发现的问题立即告知后勤管理处。
第十条 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由学校领导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员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和食堂管理人员应认真听取陪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Ky开元集团食堂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校后勤字[2024]11号)同时废止。
附件:食堂陪餐评价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