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质认价是学校依据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对相关的工程材料、设备确定其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和价格的工作,其结果是工程决算审计的价格依据。
第三条 认质认价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必须坚持集体考察、集体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一般应采用招标、议标、询价或学校指定品牌等形式确定价格、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
第四条 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由认质和认价两部分组成:
1.认质是指对所有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确定其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设计、招标文件和施工规范要求。
2.认价是指各标段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暂估价材料、工程变更新增材料,按照相应的品牌、规格、型号确定其市场采购价格。
3.钢材、水泥、商品砼、暖通、门窗及内外装饰等材料设备,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品牌,确定价格后施工单位采购,规格、型号等技术指标按图纸设计和招标文件执行。学校指定的品牌与设计不一致时,由学校联系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第五条 认质认价工作程序:
1.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对需要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按时间要求提前向学校基建运行科提出,由基建运行科提出计划申请。
2.基建运行科会同有关技术人员核对、确认材料技术指标。
3.基建运行科会同采供中心进行市场考察调研,确定价格,填写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并完善审批手续。
4.施工单位依据认质认价单采购材料设备。
5.材料运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提前请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技术人员复核认质。与认质认价单不符的材料设备,采购方自行运出现场。未经复核认可的材料设备不得施工使用。
第六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申请包括内容:
1.工程名称。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3.需要认质认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数量及有关技术指标等。
4.需要图纸表示的,施工单位应提出详细技术指标及图纸。
5.供货时间、申请时间。
第七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编号。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4.认定事项:认定材料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数量、价格等。
5.签字(盖章)栏。
6.认质、认价时间。
第八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一式四份,分别由基建运行科、采供中心、监理及施工单位保存,并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分类存档。
第九条 认质认价确定的材料设备样品必须办理封存手续,封存必须有基建运行科签字,封存样品由基建运行科安排专人进行造册登记管理。
第十条 申请办理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手续时,原则上要“一事一办,一项一办”,申请、审批及办理要及时,不得过期补办。未经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不得结算。
第十一条 关于现场工程量变更、签证的认价: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现场工程量变更、签证需要认价,其申报程序为: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学校基建运行科组织专业的工程造价师核算造价。工程量变更签证应月清月结,过期不再办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办理材料设备认质认价计划申请的,学校对其擅自使用的材料设备不予承认,相应价款不得进入工程决算;学校项目相关人员因工作失职应办而未办理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学校损失。
第十三条 学校基建项目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为减少审批程序而少报漏报材料设备数量及价值,不得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程序;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结果是工程结算的依据,议定事项叙述要详细、准确。要加强对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的管理,学校有关部门要对材料设备认质认价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