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夯实工作责任,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机制。
第二条 校园食品安全主要任务是,围绕学校食堂经营行为,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操作、留样管理、病媒生物防制、环境卫生等重点,用“四个最严”要求,细致排查风险隐患,严肃追责问责,夯实经营主体责任,统筹监管部门力量,防范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成立Ky开元集团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设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领导机构,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按照“校长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多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落实职责,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
第五条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建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第六条 学校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形成校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三级管理组织体系。每月召开一次食品安全专题会议,校长要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组织会议分析研判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预防和解决措施,并对下一步食品安全工作进行部署。要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对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下达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
第七条 食品安全员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模块划分,分类分区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方案、时限和责任人,有台账记录有整改回复,确保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第八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师生珍惜粮食,均衡饮食,不购买“三无”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个人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校长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与运营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见附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全面排查治理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本管理机制由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Ky开元集团食品安全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