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预算的有效控制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的预算控制应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因此在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准备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把建设项目预算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求在项目建设中能更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 预算控制要求每个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的每个步骤认真做好严格把控。为保证建设项目预算管理目标的实现,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为保证工程预算决算制度的实施,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第二章 投资决策阶段
第三条 由基建运行科负责,认真做好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考虑工程建设项目整个建设期所必需的各项费用,包括勘察、检测、设计、招投标、监理、水煤电气等费用及施工费用、办理建设许可证所发生的向市和区有关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等前期费用,推动拆迁、三通一平、工程费用、(含土建、安装、装饰及室外总体等)竣工验收、审计、测绘等费用。
第四条 由基建运行科负责根据项目使用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学院领导的决策,审核编制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由基建运行科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及时落实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及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章 设计阶段
第六条 由基建运行科负责,根据上级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安费用,或包括设备及安装费用和室外工程费用等,进行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组织编制委托设计任务书,签订勘测、设计合同。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设计,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在不超限定投资的情况下,尽可能将使用功能考虑得适当超前一些,但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并正确做出与设计图相符的设计概预算。
第七条 由各工程进入初步设计阶段成立的项目组负责,各部门配合协助,认真进行设计图纸(包括建筑、结构、安装、使用功能、面积等)、工程概预算的审核,严格控制建设的规模、标准、投资。
第八条 由基建运行科负责,认真、及时做好工程材料、设备信息的收集,做好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的性能、价格等的咨询工作,以便做好投资控制工作。
第四章 发包阶段
第九条 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招标资格的第三方单位组织招标。
第十条 不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学校采供中心,根据审核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图预算,以及建设项目的其他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办理施工招投标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基建运行科编制技术资料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投资情况(包括可允许投资多少建安费用、设备及安装费用、配套家具费用、室外工程费用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施工场地地上地下的实际状况、施工图出图情况、项目建设要求、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包括对投标书的要求)、评标的原则、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需要承包的范围、采取承包的方式、开竣工日期、材料设备的供应及价格的计取和结算办法、投标报价及计取方法、工程量的调整及结算办法、工程款的支付办法等情况,使招标文件尽量完善。
第十二条 由基建运行科负责,各有关单位、该工程项目负责人配合,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起草、商谈、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要充分考虑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承发包人的工作范围、材料设备采购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变更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等有关涉及投资的条款,使承包合同尽量完善。
第五章 施工阶段
第十三条 由基建运行科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在具体实施管理中,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熟悉合同文件,熟悉项目的允许投资和施工图预算,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严格审核现场签证,在把好工程质量关的同时,采取各种合理化的建议,减少工作环节,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有增加投资的设计变更。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变更与签证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材料、设备的采购,严格执行材料及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第六章 竣工结算阶段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书是反映工程项目实际造价的文件。结算时应严格按国家、建筑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定额以及该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人员配合审计单位熟悉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内容、条款,熟悉施工图纸,熟悉该工程项目的有关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单等涉及变更工程价款的资料,认真进行结算,做到既不漏项也不重复计算。
第十九条 对施工单位交来的工程结算,由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先进行初审,然后交预决算人员进行复审,最后根据学校关于工程项目审计的有关规定,交财务处审定。
第二十条 由基建运行科配合审计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分阶段审计,审计结果,无论增减,需及时将审计报告送交主管校领导,以便对后续工作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由基建运行科做好工程竣工项目的结构、面积、造价等有关数据的统计,进行工程项目的后期评估,并作为以后相关建设项目的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